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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研发费用补贴实施细则 |
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研发费用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1-23 00: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增强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创新能力,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意见》(朝政发〔2021〕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是指在朝阳区依法注册纳税、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和劳务派遣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企业。
第三条 对在等级评定中被评为C级及以上的(等级认定依照机构参加分类分级评审的所有业态中的最高评级)经营性机构提供创新研究的研发费用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研发费用补贴采取自主申报的原则,申请机构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研发费用补贴申报表》(附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复印件加盖公章);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加盖公章);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清单(加盖公章);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加盖公章);
8.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税务部门认定,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经营性机构,无需提供2-7项材料,仅需提供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的相应材料。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创新研发费用补贴、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辖区内机构开展补贴申报、补贴材料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税务部门认定、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经营性机构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额度进行补贴审核。补贴申报采取线上申办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登录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cyrlzygl.bjchy.gov.cn)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公示:审批通过的拟补贴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
(五)资金拨付: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资金拨付。公示有异议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享受补贴资格,不属实的给予相应补贴。
第七条 申请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予受理。主要包括:逾期未申请的、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审)报告的。
第八条 申请补贴的经营性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聘请第三方随机抽查补贴享受的情况,经营性机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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