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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中大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指定办公空间用房补贴实施细则 |
北京市朝阳区中大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指定办公空间用房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1-23 00: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空间聚集,发挥产业规模优势,实现资源共享、相互促进等作用,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意见》(朝政发〔2021〕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大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大型经营性机构”)是指在朝阳区依法注册纳税、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备案、正常经营且在朝阳区纳税300万元/年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指定办公用房,是指符合朝阳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划布局,且经朝阳区政府批准用于区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办公场所。
第四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中大型经营性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分类分级等级评定中被评为B级以上(等级认定依照机构参加分类分级评审的所有业态中的最高评级)。
(二)补贴政策享受期内,平均每年税收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10%,或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或在港股上市。
第五条中大型经营性机构最长享受5年的办公用房补贴。申请5年办公用房补贴的机构,享受补贴政策后,10年内主要税收不得迁出朝阳区;申请3年办公用房补贴的机构,享受补贴政策后,5年内主要税收不得迁出朝阳区。如需迁出,应退回相应办公用房补贴。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贴按照先租后补原则进行补贴。申请机构应在租房满一年后及时提交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材料包括:
1.《朝阳区中大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指定办公空间用房补贴申报表》(附件);
2.签订5年合同,首次申请补贴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签约不足5年合同的,首次申请补贴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后(复印件加盖公章),续签时仍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补贴年度的房租缴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机构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税收及营收情况;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办公用房补贴、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辖区内机构开展补贴申报、补贴材料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补贴申报采取线上申办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登录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cyrlzygl.bjchy.gov.cn)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请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予受理。主要包括: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审)报告的、未达到申报条件的。
第九条 申请补贴的中大型经营性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聘请第三方随机抽查补贴享受的情况,中大型经营性机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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